2011年7月6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五十七)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 to Self – 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 UNGA Resolution 1514 (Decolonization) and
UNGA Resolution 1541 (Full Self – Government)
美國的「獨立宣言」(1776.7.4)─「非殖民化人民自決宣言」(Declaration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for Decolonization),開啟人類近代非殖民化人民自決運動。四十七年後,門羅總統(James Monroe)宣布:美洲大陸不再是歐洲強權的未來殖民標的。稱之「門羅主義」(Monroe Doctrine, 1823.12.2)。使得拉丁美洲脫離西班牙的殖民隸屬,並帶動整個美洲大陸的非殖民化人民自決運動。
一九一八年,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提出十四點原則(Fourteen Points, 1918.1.8),「非殖民化」成為國際法原則─人民自決原則(Principle of People Self – Determination)。一次戰後,國聯(League of Nations, 1919.1.25 – 1946.4.20)設置託管(Mandate)機制,協助德國,鄂圖曼帝國的殖民地,依人民自決原則而獨立。
一九四一年,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Roosevelt)與丘吉爾首相(Winston Churchill)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1941.8.14),揭示「非殖民化」或「人民自決原則」的法理─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Peoples’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 Government)。而此法理,其基礎就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
英國(The United Kingdom of the Great Britain)、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世界最大殖民主。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七八三年脫離大英帝國的殖民隸屬,全世界反殖民化先行者。兩國政治領袖,基於自然權利,再度攜手並肩,共同對抗軸心國(Axis)─德國納粹、利大意法西斯與日本軍國主義。粉碎軸心國以武力征服世界的野心,讓「強權即公理」的世界秩序,走入歷史。
大西洋憲章就是「現代普世非殖民化」的先聲─「反對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與「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二次戰後,在大西洋憲章的引導下,聯合國得以在王道精神─Republicanism,自由與不可剝奪權利、多數尊重少數與捨暴力就說服力等原則,取代「國聯」,承擔保障人類自然權利(基本人權、基本自由、人的尊嚴與價值)與維持世界和平的重責大任。
「王道、Republicanism」取代「強權即公理」。
普世非殖民化是人權基礎,也是聯合國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而其大會通過1514、1541號決議案,成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承擔「普世非殖民化」任務。
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China),其前後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皆以其殖民主(大清帝國)的繼承人自居,異口同聲,對於台灣澎湖,主張大清帝國的殖民主權利,equitable Claims?
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澎湖的殖民主權利,早依馬關條約(1895)讓與日本帝國!?
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張,能成立?或俱有任何說服力?
菲律賓在一九四六年獨立,不回歸老殖民主西班牙。波多黎各、關島將在明年(2012年)先後舉行人民自決公投,選擇:一.獨立。二.併入美國,成為美國一州。三.以主權獨立國家,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盟約(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參考聯合國大會一五四一號決議案,附則六。),就沒有回歸西班牙老殖民主的選項。
雖然,西班牙在一八九八年依「巴黎條約」,讓與菲律賓、波多黎各、關島予美國。
「巴黎條約」隨著「普世非殖民化」而自動失效,波多黎各、關島人民亦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恢復其自然權利。同理,馬關條約失效,台灣人民就當恢復其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恢復自然權利。
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皆是「強權即公理」的產物,能不走入歷史?王道、Republicanism才是公理的守護者!世界才有真正和平!
中國聲稱和平崛起,捨「霸道」就「王道」,拋棄「強權即公理」的叢林法則,始有說服力!
但願中國,能共同承擔聯合國普世非殖民化的責任,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去殖民化以達到完全自治。
任何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構成侵略,破壞和平、違反國際法,能不共鑒!
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A.N.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P.105﹞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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