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 星期六

火車勾甘蔗-「第一憨,種甘蔗呼會社磅。」(十四)

日本統治台灣、澎湖五十年"50 years ",未曾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不得在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聲明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而其所放棄的,乃令人質疑的衡平請求權(equitable claims)!

主權在民,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十八世紀,英國的北美洲移民,認定大英帝國不得擁有北美洲殖民地的主權,終於宣佈獨立,進而建立美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07.04~)

美國獨立宣言如是主張: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乃不可剝奪。

爲保障此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人民組織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乃來自人民的同意。

主權在民,不但不可剝奪,也不可讓渡!

日本從未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大清帝國消滅鄭成功建立的東寧王國(1661~1683),亦未曾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

既然,未曾擁有,何來繼承?

中華民國如何主張「被繼承人未曾擁有的權力」?

「強者的權力,其取得顯然無據!」(前引盧梭社會契約)

蔣介石集團,竟以中華民國(勝利者)名義,取代日本殖民主地位,接收、佔領、統治台灣、澎湖!台糖會社改為台糖公司,煙酒專賣改為煙酒公賣……南進基地改為反攻復國基地,台灣澎湖人民被強制投入中國內戰!

每天進出嘉義火車站,台灣原漢民族先賢因為二二八事件,被中華民國佔領軍槍決在火車站前!我們就踏著他們的鮮血!

栽培子弟呼中華民國用!不當第一憨,難道不怕被中華民國捉去砰!?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1,0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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