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二)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二)



羅斯福總統指出: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無論任何地方、任何角落,皆應如是」(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自由(內涵平等)的普及化,即是道德秩序(Moral Order)。羅斯福總統又稱為「卓越概念」(The Greater Conception),建構良好健全社會,得協調內部激進、保守勢力或任何對立意識型態的衝突。並能抵擋、克服外力的進犯。



羅斯福總統主政當時,美國必須面對兩股外力的進犯:一、納粹法西斯集權主義、日本軍國主義的武力征服世界。二、蘇聯共產黨假藉「自由道德」之名,行「強制自由」、「強制道德」的輸出武裝革命。兩者皆依恃武力,企圖破壞現存秩序,建立新世界秩序,而且,同樣宗奉古老強權即公理的原始部落或叢林法則。



因此,羅斯福總統進一步指出:



「對應該新秩序,吾人制之以卓越概念-道德秩序。



良好健全社會,能正視諸武力征服世界的計劃,也同樣,能正視國外輸出武裝革命計劃,毫無畏懼。」(見前引 ”Four Freedoms ”Speech.)



中華民國(政府)撐得住日本強大軍事入侵,卻擋不住共產黨的武裝革命,竟致被推翻。而且,若沒有美國的支援在前,復而全力投入戰局,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抗戰是否能撐住八年,不無疑問。無論如何,顯然可見,中國社會非良好健全、欠缺道德秩序、自由並未能在中國社會紮根!依照羅斯福總統上述觀點,可以這麼說。



蔣介石與中國國民黨可能抱怨,杜魯門總統不如羅斯福總統,未全力介入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一如美國全力介入韓戰!



南朝鮮(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南)是美(英)的佔領區,美國有保護義務。介入中國共產黨的武裝革命,等於介入中國內戰,美國並無其義務。



無論如何,杜魯門總統並未因中華民國政府被推翻,撤銷先前批准麥帥發給蔣介石的General Order, No.1命令,終止其佔領台灣、澎湖的委託。舊金山合約簽定前,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定,否定「中華民國的光復台灣」,旨在重申一國際法原則:佔領不產生主權移轉效力!



因此,蔣介石流亡台灣,建立流亡政府,應痛定思痛,將自由紮根於台灣,建立道德秩序。



【題外話】:一九五四年簽定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其英文稱:「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Sino」即「Chinese and」漢譯即「中國人”與”」。



因此,此共同防禦條約,是中國人和美國人的共同防禦約定,而非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與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共同防禦條約。



此條約的基礎即美國委託蔣介石委員長(Generalissimo)佔領台灣、澎湖,涵蓋於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的 ”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General Order, No. 1, 1945, 9,2)。此命令由麥帥發給蔣介石,經杜魯門總統批准。因此,美國廢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另以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 1979,1,1)代替,也同樣是基於美國委託佔領台灣、澎湖的事由,法源仍是「General Order, No. 1, 1945,9,2」的授權與委託關係。



馬英九、中國國民黨!在台灣享受大部份中國人沒嘗過的勝利果實,已過了半世紀!應感念貴黨總裁,並珍惜其威望。尤其,慎重維護美國人的情誼與信賴。



羅斯福總統堅持「自由即人權至上」的道德秩序,對於你們,可能陳義過高,因為,難以拋棄中國成王敗寇鬥爭法則及權貴心態,但台灣關係法第二條C項:「…本法特別重伸維護與提高台灣所有人民的人權,為美國的目標。」可不能敷衍!



共勉之!走出台灣的真正前途-基於獨立判斷與目的自主的精神!



不要出賣台灣!想都不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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