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 星期六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五)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五)

中華民國的「國旗」,在「國」內外的展現,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立的「三不展現原則」。而且,該「三不展現原則」是否已成文,沒人敢問,但,已凌駕中華民國的「憲法」與國旗法!中華民國的尊嚴何在?雖然中華民國已不存在,但是,台灣的主權者(臺灣人民,無論原住民、老居、新來)作何感受?臺灣的主權何在?台灣主權者的權利,又何在?!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淪落到此境地,誠始料所非及?!曾經是世界四大強國!

中華民國政府廢除動員勘亂法律,「反攻復國」大業已從法律層面正式終止。拱讓出所有國際組織的中國代表地位與權益及榮耀,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已全面而且排他的取代中華民國政府的代表中國尊位【尤其,中國現在國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已是Castle in Spain,海市蜃樓,中華民國已成〝故國〞。】

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已無存在意義,反而,其存在,無論標不標示「流亡」字樣,意謂挑戰、挑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絕對權威,「吾或予將再起,取而代之?!」叛亂或侵略之罪名,誰担當得起。

既然,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已無存在必要,其目的事業已不能成就,為何不解散?不能解散?

但是在「一中原則」下,臺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互稱對方為地區,即「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互不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大陸地區」,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臺灣地區」,亦互不否認。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仍不必解散!

基於新政府繼承舊政府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新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是舊政府,因此,在未完成繼承前,舊政府不能解散。中華民國政府不但不能解散,亦不得解散!

繼承就是統一的進行,因此,在進行中,任何主張中華民國主權獨立或臺灣地區主權獨立,就是分裂國土,違反2005年頒布的反分裂法!

中華民國「國旗」遵循「三不展現原則」,只是進行統一的步驟之一,依次簽訂三通、四流協議,經貿合作到兩岸和平協議,臺灣地區可另以其他稱謂代替,不一定是Chinese Taipei,即使台灣的中國人喜歡,就稱臺灣,反正臺灣人喜歡!中國已正式統一,名稱不改,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到時候,必有忠黨愛國之人士,另在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成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不得解散,非中國管轄所及,而其存在有助祖國復興大業,二十一世紀不就是中國人的世紀!因此,可循上例,與美、日、英談統一,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更不得解散!

國共築起平台,國共和解、和談,中國人和解、和談,干臺灣人何事?然而美國人叫好,臺灣人能不附和!

這些障眼術,能不一眼看穿,因此,美國政府一再聲明:臺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亦即臺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而且,美國更進一步聲明:兩岸任何協議,不得暗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臺灣人民,不擔心中國國民黨出賣臺灣?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聯手併吞臺灣,尤其,現在中國國民黨在台灣已經完全執政,可完全負責中國的統一大業?馬首是瞻,不再是「屈首」!

臺灣不是中國的領土,臺灣人民才是臺灣唯一的主權者,雖然,臺灣人民尚未完全恢復主權者的權利,儘管如此,臺灣人民選出總統、立法委員,授權任命司法、行政、考試機關首長及監察委員、院長,依次授權甄選試用任命所有公務人員,所有政治權力、公權力,皆來自臺灣人民的授權委託。

因此,臺灣人民的完全恢復主權者權力,不必靠星條旗來加持,更不用五星旗,完全決定在臺灣人民貫徹「當家作主」的意志!就先把馬首轉回頭,一齊朝向一個目標 – 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完全建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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