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4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68)第二節自然狀態之三( 小批)


1945.08.15日本帝國向同盟國宣布無條件投降隨後1945.12.25 蔣介石代表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殖民地台灣和澎湖
同盟國軍事佔領台灣和澎湖,能不受海牙第四公約(Hague, IV),即陸地戰爭法規與慣例公約,以及通稱海牙規則”( Hague Regulations)的公約附則的規範 ?
施行中華民國憲法於台灣和澎湖,不違反海牙規則有關軍事佔領的若干禁止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並非台灣和澎湖人民,依其自由意志,和平同意所締結的社會契約。
尤其,1952.04.28 中日和約第十條規範台灣和澎湖人民的國籍歸屬,但是,嗣後,並無進一步立法,將台灣和澎湖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台灣和澎湖人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台灣和澎湖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怎會受華民國憲法拘束 ?
無論如何,馬關條約和舊金山對日和約以及中日和約,其涉及台灣和澎湖人民的權利義務者,皆是一造缺席判決,豈能拘束台灣和澎湖人民 !
但願台灣和澎湖人民能依其自由意志,和平同意締結社會契約,產生新憲法,以符合統治基於同意原理。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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