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近代人權與民主政治之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解析政治社會的形成原理:即,
每個人基於自然權利,為了保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互相同意、和平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成政治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建立政府(government ),使得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得到更大的保障。名義上,結束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基此社會契約,每個人移轉或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利,給予政府。而每個人完整保留、並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依據洛克上述的解析,吾人可確立下列原則:
一、 自然權利先於政治社會。自然權利創設政治社會,是所有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
二、 政治社會或政府基於社會契約而形成與建立。此社會契約揭示同意原理,即,政府或統治係建立在主權者的同意基礎。亦即,所謂統治係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因此,主權在民就是此政治社會或政府的最高原則,所以林肯總統揭示「政府乃民有、民治、民享」(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的政治原理。政治社會誠無統治階級可言,更何況世襲。
政府效忠人民(即主權者)乃其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與道德義務。
三、 所有政治權力皆是信託權力,源於社會契約,不得違背社會契約的宗旨──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任何違反,信託人(即主權者)得撤銷、終止此信託關係。
四、 任何讓渡或移轉自然權利的約定,皆違反社會契約的宗旨。侵犯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其同意已非理性,欠缺道德正當性。
五、 自然權利屬道德領域,是政治與法律的最高原理。

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 July 4,1776) 簡明宣示洛克的自然權利與政治原理,故謂: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

「我們認為諸此真理不辯自明,即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且不可剝奪的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組成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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