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九)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貼出的「特別聲明」提到,我在研一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 ,曾就陳隆志博士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專文,請教 恩師梁鋆立博士。

恩師回答:
「哦,印度國際法學者大多持此論點,都是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1951.06.27) ,就是直接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為什麼做此「聲明」,用意何在?恩師並未做任何說明。
蔣介石占領統治台灣的唯一依據,就是「General Order,No.1,1945.09.02」(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出)。
該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批准,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Gen.Douglas MacArthur)發給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
因此,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明確宣示:蔣介石對於台灣的佔領統治,不產生任何台灣主權的「取得與讓受」。
而且,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已接近完成「對日和約」的個別交涉、磋商、簽約的工作,對日和約的集體簽約儀式,將於該年九月八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舉行。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就是對日和約(包括舊金山合約與中日和約)的基準。拘束所有簽約國。
基此,日本在兩「和約」聲明認諾:「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益和任何請求。」
美國一貫立場:「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杜魯門總統作出「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或同時) ,應該告訴台灣人民:「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告訴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或「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依然不可剝奪。」
當時,我的確未就此問題,提出「追問」!
朝鮮半島人民,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翌日,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在李承晚等領導下,成立「朝鮮人民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當時朝鮮半島由蘇、美、英、法軍事占領。蘇聯佔據北韓三十八度以北,以南由美、英、法共同占領。
「台灣地位未定」拘束所有「對日和約」的簽約國,不拘束台灣人民,朝鮮半島人民的獨立就是事証,台灣人民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只有「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恢復與否!
因此,我未「追問」的問題,是認知的問題,何用「告知」,尤其是自然權利!
然而,恩師卻用整整一學年(每星期兩堂課) ,詳細「告知」(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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