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

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係道德不能,而非事實不能。任何剝奪,皆無其正當性,更遑論其合法性。此「道德不能」即是政治社會的共同理性,非任何「共同意志」、「公眾利益」,甚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理,可取代!因此,職司保障所有人自然權利的政府,其政治責任與道德義務,就是維護並鞏固此共同理性,不得制定任何法律或依據任何法律,侵犯此「道德不能」的共同理性,更何況剝奪!

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係基於「權利是道德事實」的道德原理。此道德原理認定權利是絶對,義務是相對權利而產生,所以義務是相對的。換言之,權利是義務的前提與先決條件。没有權利的存在,就毫無道德意義可言。因此,自然權利就是絶對權利,没有自然權利的存在或享有,自然法就毫無意義可言。雖然自然法自始給予人類理性一概念:自然法高於任何人為或實定法,是人類的共同義務。

此道德原理─權利是道德事實,權利是絶對的,就西方自然法思想,應源於霍布斯(Thomas Hobbes , 1588-1679)的自然法概念。霍布斯認為人的生存自保(self-preservation)是絶對權利、不可剝奪,是道德事實(Moral Fact)。所有道德概念由此衍生,義務亦是以此為前提,所以義務是相對的。

相較於傳統自然法思想,其認為人的生存自保係對於上帝(God)或造物主(The Creator)的絶對義務,一如孔老夫子所持「身體膚髮,受之父母,不可毁損」云云,霍布斯所揭發的道德原理,對於自然法思想乃至道德原理,起了革命性的轉變,自然權利先於自然義務(自然法),啟發人類理性,「自然權利」因而誕生,自然權利雖不取代自然法,而與自然法同質異名,成為近代乃現代憲政原理,所有政治權力乃至法律,皆係源於此自然權利,成為政治社會的最高法,無論是否明訂於憲法。

由於霍布斯的演繹道德原理,傳統義務論的自然法轉變為權利論的自然法─即自然權利,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名異實同,人類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的主體,故稱人類為道德主體。此生存自保的自然權利即生存權,洛克進一步引申為「生命、自由與獲得財產」的自然權利。而美國獨立宣言將此自然權利界定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獨立宣言將洛克所持的獲得財產權利替代以追求幸福權利,已給予自然權利某程度的價值觀。故而,康德(Immanuel Kant , 1724-1804)在其「判斷力的批判」(Critique of Judgement , 1790)肯定此價值觀,並進一步以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為總結,認定,唯有自由乃天生、不可剝奪。自由內涵平等原理外,並包涵人的目的自主。自由在理性的基礎上,具有最高道德意義,没有自由,毫無道德可言。

就人的目的自主而言,康德如是解說:「僅於人,亦僅能於人,以其為道德主體,就目的而言,吾人得認識無條件之立法實體。據此,其人得作為一終極目的,而整個自然乃有目的性受其支配。」

「Only in man , and only in him as subject of Morality , do we meet with unconditioned legislation in respect of purposes , which therefore alone render him capable of being a final purpose , to which the whole of Nature is teleologically subordinated.」

(See , Immanuel Kant , Critique of Judgement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H. Bernard , D.D.,O.C.L.,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 1914,P.361)

釋迦牟尼佛(佛陀)出家、悟道、成佛,完成個人究極目的。没有自由,没有個人目的自主,豈有佛陀的出世。
「自由乃不虞於他人的強制意志。」

康德如是說:
(See , Immanuel Kant ,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 Part 1.B.II.)

ECFA非簽不可?台灣人的意志是否被強制?

(取材Alex Pan’s Digest)

自然權利 (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近代人權與民主政治之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解析政治社會的形成原理:即,
每個人基於自然權利,為了保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互相同意、和平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成政治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建立政府(government ),使得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得到更大的保障。名義上,結束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基此社會契約,每個人移轉或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利,給予政府。而每個人完整保留、並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依據洛克上述的解析,吾人可確立下列原則:
一、 自然權利先於政治社會。自然權利創設政治社會,是所有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
二、 政治社會或政府基於社會契約而形成與建立。此社會契約揭示同意原理,即,政府或統治係建立在主權者的同意基礎。亦即,所謂統治係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因此,主權在民就是此政治社會或政府的最高原則,所以林肯總統揭示「政府乃民有、民治、民享」(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的政治原理。政治社會誠無統治階級可言,更何況世襲。
政府效忠人民(即主權者)乃其不可推卸的政治責任與道德義務。
三、 所有政治權力皆是信託權力,源於社會契約,不得違背社會契約的宗旨──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任何違反,信託人(即主權者)得撤銷、終止此信託關係。
四、 任何讓渡或移轉自然權利的約定,皆違反社會契約的宗旨。侵犯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其同意已非理性,欠缺道德正當性。
五、 自然權利屬道德領域,是政治與法律的最高原理。

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 July 4,1776) 簡明宣示洛克的自然權利與政治原理,故謂: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

「我們認為諸此真理不辯自明,即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且不可剝奪的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組成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再次抗議Windows Live 的蓄意封殺!

抗議文(2010.04.10)貼出後,仍不見Windows Live 任何更正!

再次提出嚴正抗議!

假定
在Windows Live 的搜尋引擎,Key in “google”, only comes out “Windows Live” or “Micro-Soft” 的網址。 Key in “yahoo!’,亦得到同樣結果。 Google 如法炮製,予以回敬。 Yahoo! 也跟進。

整個網路世界掀起一陣瘋狂製造假資訊的風潮,網路搜尋業界就得單獨面臨2012年的來到!

在中國的主要搜尋引擎,Key in “google”,絶對不可出現 “google”字樣,別有山寨版取而代之,應可預見。然而,Windows Live 竟然搬出「老家學」── Merge,率先對付我,用以攀登網路界的龍頭地位,但還是不脫離中國風味的山寨版! Windows Live 應維持其優良傳統,Key in “alex08pan 09”,comes out only “Micro-soft”,才符合Bill Gates 的風格。

用”Merge”手段,達到”Murder”效果,完全是詐術、造假、欺瞞。本身有極嚴重道德缺陷,是道德危險的禍首。是網路搜尋業不能欠缺的公信力,其最大致命傷。一旦詐術、造假、欺瞞技倆被揭發,一如放羊的孩子,一旦喪失可信度,後果不堪設想!

因此,建議 Windows Live,處理alex08pan09的查詢,答覆:很抱歉,並無符合alex08pan09 的相關結果。 Alex08pan09 或 Alex Pan 只是small potato!何必造假!

如此,可以達成審查、過濾的任務!

中國蠻偉大,Micro-Soft 等都得遵從!

能與有榮焉?

台灣人的個別性,獨立性,應予特別尊重!

榮耀長長久久

特此

再次抗議


Alex Pan 2010.01.13

抗議Windows Live封殺我的部落格!

本人在Windows Live 作網頁搜尋, key in 1. alex08pan09, 或 2 . 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9 只出現no9coffa's Blog-無名小站



全部顯示 僅限於繁體中文 僅顯示台灣的網頁

所有結果

所有結果

第 1-1 筆,共 1 筆搜尋結果·
進階

no9coffa 's Blog - 無名小站


(No.9)~~~九號咖啡之感覺就像你的親人~~~(No.9)
www.wretch.cc/blog/no9coffa · 庫存頁面


經數次向Windows Live 作意見反應,要求更正錯誤,不見回應,亦不作更正, 顯然Windows Live刻意封殺本人的部落格用"merge"方式,達到"murder"的效果?網路的搜尋, 是搜尋事實, 而非創造事實, 抹殺事實真相, 如此才有公信力可言, 希望Windows Live重視網路倫理特此抗議http://www.wetch.cc/blog/alex08pan09 版主 Alex Pan 2010.04.09

親情(下)

一九四七年,中華民國台灣佔領軍,在高雄後火車站,對於已放下武器、被繳槍械、並被管控的反抗者──兩、三百位青年學生與社會賢達,公開執行「槍決」!誰下「槍決令」!

  中華民國如何看待反抗者?
一、不同國家的敵軍?
既然放下武器、被繳槍械,並在控管下,就應送俘虜營。他們就是戰俘
(prisoners of war),享有人道待遇的權利。
其中若有犯下戰爭犯罪(war crimes),應送軍事法庭。不得逕予槍決。
二、同一國家的叛軍?
其放下武器、被繳槍械,並且在管制中,應送交司法或軍法機構,接受刑
事責任的追究,不得剝奪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更不得逕予槍
決!

因此,中華民國台灣佔領軍,對於放下武器、被繳槍械、並被管控的反抗者,無論視為敵軍、戰犯、叛軍,未經任何法律審判程序,即逕予槍決,已違反國際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而且,佔領軍受國際戰爭公約的規範,此等槍決行為,構成戰爭犯罪(war crimes)。

此等槍決就是「屠殺」,無論依據國際法或國內法,都是如此認定。

誰下此「屠殺令」!

中華民國台灣軍事佔領最高當局?或同盟國遠東最高軍事佔領當局?

中華民國的軍事佔領台灣,其依據就是同盟國遠東最高軍事佔領當局的「General Order,No.1」命令。此命令的發文者是盟軍遠東戰區最高統帥兼最高佔領當局司令麥克阿瑟將軍(Gen. Douglas MacArthur),批准者是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受文者是中國戰區司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長蔣介石。

誰下此「屠殺令」!誰有權力下此「屠殺令」!世人能不清楚?!

上世紀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遠東戰事的結束,就國際法而言,應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為準。

該和約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正式簽訂,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因此,中華民國台灣軍事佔領軍,在戰事未正式結束前,對於反抗者,不經任何審判程序,逕予槍決,此種屠殺行為,已違反國際法反人道罪及構成戰爭犯罪。執行槍決者與下令執行槍決者,皆是國際法罪犯與戰爭罪犯。

犯罪被告,天賦「緘默權」,要求被告公開「犯罪事實」,違反人權?!

誰能要求中華民國政府公布「二二八大屠殺」的真相?豈非強人所難!

尤其,台灣的被佔領狀態,並未因「和約」的簽定與生效,而有實質改變,台灣人有什麼能力提出要求!

反抗壓迫是人的自然權利。

一九四七年二二八壓迫事件爆發後,全台灣掀起反抗壓迫運動,其為自然權利與自然正義殉道者,不下四萬人。而挺身為殉道者收屍、埋葬者,不限於殉道受難人的血緣親人,人數遠遠超過四萬人。他們為親情,激發道德勇氣,不計任何代價,同與殉道者,榮登自然法的不朽英雌、英雄寶座,堪為台灣人的萬世楷模。他們所凝聚的親情,所傳播的親情,彰顯自然法,其力量的巨大,足以摧毀任何外來邪惡勢力,堅固守護台灣人的自然權利。

這股巨大、永不消散的親情,長期滋養台灣未曾間斷的反抗壓迫運動,或稱黨外反抗運動。壯大了民進黨的民主運動,並成就民進黨八年「執政?」!

這股巨大、然而無形的親情,源自人類的自然權利,天賦的,普遍存在。高雄火車站對面騎樓下,冰冷的地板上,老阿祖面前的小塑膠圓盒,就是最有力的証明。親情的凝聚力與匯集力乃至傳播力,可以感動天地!誠然不可思議!

民進黨如何回饋這股「親情」?

  制定「無父無母的姓氏傳遞法」,讓兄弟姐妹不同姓,祖孫不同姓,當然父子也不同姓。初為父母就否定自己的父母、祖先,不管是基於血緣或認養。

父子不相認,祖孫難相認,天倫何在?

這是民進黨的回饋?!

※※※※※※※※※※※※※※※※※※※※※※※※※※※※※※※※※※※※※※※※※※※※※※※※
親情永不消散
長長久久
無論世間多悲慘
多怪異
親情是永遠的撫慰者
導正者
親情的光明
黑夜不能遮蔽
旭日、烈日不能替代
親情的光明
 永耀人間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Lost in the dark of the night.
It's the music of a people
Who are climbing to the "Light"!
For the wretched of the earth.
There's a "flame" that never dies.
Even the darkest night will end.
And the sun will rise.
※※※※※※※※※※※※※※※※※※※※※※※※※※※※※※※※※※※※※※※※※※※※※※※※

To love another person is to see the face of God.

   ── Les Miserables ──

再次感謝 Mr. Cameron Mackintosh等。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親情(中)

老阿祖坐在冷冷的地板。
已經坐多久?十年、二十年以上?
我不忍心問。
會坐多久或能坐多久?坐到明年、後年?
我或我們的關切所在。
希望不受任何干擾,安心坐下去。
老阿祖靜靜朝著前方。
人來人往的人潮?
車來車往的車流?
老阿祖雙眼失明。
敞開「心眼」,高雄後(火)車站,一覽無遺?
或回憶……
六十三年前,一九四七年,……
高信義醫師六歲,就在高雄後車站,
親眼目睹
中華民國台灣佔領軍,槍決兩、三百青年學生與社會賢達。
「他們」是反抗軍?已被解除武裝,就是戰俘(Prisoner of war),不送戰俘營?!
「他們」是叛軍?都已繳械,不受審判?!
他們手無寸鐵,手腳被捆綁,不送戰俘營,不送審判,竟然一一被槍決!
誰下「槍決令」!無法無天!
高醫師目睹這場慘絕人寰的大屠殺!
從此,為了公義,扛起十字架!
老阿祖也目睹這場屠殺?
或許
他的親人在被屠殺之列?
父親?公公?丈夫?伯、叔、兄、弟?
或許
老阿祖也和所有受難者親人,毫無畏懼,挺身為受難者收屍、埋葬。
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之後,全台灣的大屠殺,好幾萬勇者,不分男、女,大部份是受難者的親人,無畏生死、不計後果,為受難者收屍、埋葬,盡人道、孝道,不讓親情斷絕。
安弟岡(Antigone)無懼王令,挺身為其兄長收屍。馬理當(Jacques Maritain)稱其為自然法的不朽英雌。
聶政刺殺暴君未果,毀容自盡,以免連累親人,其胞姊聶榮不惜身命,出而相認。司馬遷特別記載此事,作為千秋萬世的親情典範。 ﹝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三十四。﹞
親情是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的源頭,激發無畏正氣,為所當為,彰顯自然法。
二二八受難者親人,其道德勇氣不亞於安弟岡、聶榮,皆為自然法的不朽英雌或英雄。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全台灣數十萬青年、壯士,基於道德良知,基於自然權利,並為保護台灣人的自然權利,羣起而反抗侵害者、入侵者(中華民國台灣佔領軍),皆為自然法的不朽英雄典範,其為自然法、自然權利殉道,精神不朽,恒為台灣人的珍貴寶藏。
所謂自然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July 4,1776)清楚公開宣示。自然權利是親情的總源頭。
老阿祖沒聽過安弟岡和聶榮,聽過孟姜女,她哭倒了萬里長城。源於親情,激發自然法的無限力量,天地動容,萬里長城倒地。
老阿祖的淚水沒沖走高雄火車站,但洗滌自然法英雄的身上血跡、療治槍傷,並清洗英靈的沾污,所以,老阿祖淚水流盡,眼睛乾枯,眼根損壞,失明。開了心眼,英靈無處不見。發出心聲,召喚英靈!
或許
老阿祖只是為了全家人的一口飯。
坐在冷冷的地板上。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親情(上)

日前(2010.03.30),南下高雄探望老友。走出車站已午時,就近找速食店。
途中,騎樓下,一老人家坐在地板上,衣著單薄,赤著腳,前面放置一小塑膠圓盒,我彎身放個硬幣,就用餐去。
嚼食中,思忖,我放入第二枚硬幣,加起來不到一百元,總該讓老人家飽食一餐!
飯後,回頭找超商換紙鈔,經過老人家坐處,盒子硬幣快滿了,往前幾步就是全家(Family Mart),買包煙,捏著紙鈔,興奮回頭快步,老人家已不見!?
怎麼回事?
老人家回家去了?該是盒子已滿了!
Marvelous! Incredible!
該高興!的確,I was deeply moved!我深受感動!這輩子第一次,親眼目睹「這種」盒子被硬幣填滿,而且,短短不到三十分鐘!
愛心!自發性親情,由往來路人、過客發出,洋溢在這小盒子,閃耀人性光明!
盒子雖小,至少可裝下六、七百枚十元、五十元硬幣。每人放一個,要六、七百人!
應該有人掏出口袋所有零錢,或有人拿出撲滿,傾瀉入盒!聲音多美,在場的人,應聽得出!
老人家有點清瘦,第一眼看到她,差點叫出「媽」!我近七十,她應已上了九十高齡!
這條街上,可看到四家速食店,日式、美式,大多是二十左右的青年男女進出,他們大概也沒喊出「阿媽」「阿祖」,只是彎腰而已!
三十分鐘內,老人家的子女媳婿、孫子女、曾孫子女,一下子來了六、七百位?太不可思議?
親情,就是這麼自然,彎下腰就已表露無遺!
老人家,不,老阿祖趕著回家!?或許,…
老伴,老阿祖,躺在床上,念著她!
兒孫媳婦,曾、玄孫子女,就在門口,迎著阿祖,替我們喊出憋在心頭的稱呼!我們就是一家人(We are family).
老阿祖解除全家的愁困,全家歡笑?但,溫暖,不愁明天在哪裡,應可確定。
自然不造樊籬,人人心靈可以相通,這是自然法,親情随處可見!
回程在高鐵自由座上,想著…還是老阿祖,有點心酸,不忍,…
我做我該做的,六、七百人不約而同,做我們該做的,因此,我們不陌生.
高雄真可貴,我衷心祝福高雄人!
希望媒體記者、政治人物,不去打擾老人家,也希望網友亦如是!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十)

人是道德主體(Subject of Morality),姓氏與姓氏的傳遞,皆屬道德領域,人有其完整的自主性。因此,「子女的姓氏,從母姓或從父姓」乃至「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皆是道德命題(Moral Thesis),不容許法律或公權力介入或干涉。  簡言之,法律不得凌駕道德。  制定、推動「無父、無母、無祖先的邪惡姓氏傳遞法」,不止誤導法律即道德的錯謬,而且,法律凌駕道德,無視道德的存在,背叛法律應嚴守的本分。如此,強迫道德、強迫自由(Force to be moral,force to be free),不必假藉共同意志(General Will),只要掌握立法機構,皆可以法律形式,任意為之。所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連根拔起。因為此等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並非事實不能,而是道德不能,一旦棄守道德,人權名存實亡,男女平權也一起陪葬!  而且,最可悲的,道德淪為法律的階下囚,統治者的自由意志就是法律,依法行政就是道德,守法就是被統治者的道德義務‧盼望聖王或明王出世,成為被統治者的安慰劑,但可能列為禁藥。  現今,統治者高唱庶民經濟,毫不遮掩其視主權者為庶民的心態。庶民經濟進而庶民道德,台灣會走向什麼社會?  尼采(Freidrich W‧Nietzche,1844-1900)指出,西方存有兩套互相矛盾、互相衝突的道德觀念,即貴族道德(a Herren-moral)與庶民道德(a Heerden-moral),也就是貴族或主人倫理(Aristocratic or Master Morality)與庶民或奴隸倫理(Herd or Slave morality)。  ﹝參考潘明正撰「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頁十七﹞  台灣社會是否已存在此兩套不同倫理道德,並由統治者刻意推動?  現今統治者所指的庶民(Herd)未必就是奴隸(Slave)。但是,傳遞家或家族最珍貴精神資產的姓氏(Family Name),一旦被剝奪其主要支柱,父母、祖先,庶民與奴隸已無實質差別,何庸宣布其為奴隸!  而統治者(包括立法者)自可推展其貴族道德,出身高貴,血統純正,姓氏代代延續不絕,他們就是「父母同意」的主宰,永遠的強者,有父、有母、有顯赫的祖先。再加上優勝劣敗的自然律與競爭原理,他們就是永遠的統治階級。  至於庶民,家已分裂,夫妻瀕臨離異邊緣,內鬥不休,優者、勝者與劣者、敗者無實質的區別,兩敗俱傷,永居弱者的地位,能不淪為永遠的被統治者?  台灣走上宇宙守恆律的社會?強者恆強,弱者恆弱。  貴族倫理只論出身,不計行為(deed),是永遠的自我感覺良好者。然而,「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與「自然法與自然報應」,只論行為,不計出身。佛陀一再如是解說。  儘管如此,我這個稱庶民還算受抬舉的人,不會坐視自然權利被剝奪,尤其是自然權利的道德性不容法律踐踏。那麼,所有主權者,應不會坐視主權的流失!  就從「還我姓氏權」起步!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九)

「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此「無父無母」的邪見法律,竟能假藉男女平權的名義,大大方方奪取我家、你家、大家的「姓氏傳遞權」,交給「新生父母」,創造最先進的亞當與夏娃,合法否定其父母、祖先。此邪惡法律的制定者,所謂「立法者」,就此取代上帝?!撤旦也來歸順!?

然而,姓氏並非法律所創設,其傳遞豈容任何法律或公權力介入或干涉!

若因此邪惡的「官?定姓氏傳遞法」,斷絶台灣社會的祖先祭祀,傳宗接代只是歷史名詞。民進黨如願以償「去中國化」,而中國黨樂見其「唯物論的中國化?」。但台灣的完全分裂,從「家」開始,如何終極統一?偉大的民族大義,豈不令人隔海興嘆,可望不可及!

若真要落實男女平權,就應從公共領域先著手,立法委員男女各半,公務員男女均衡,各部會分設男、女首長,依次往上推到頂端,亦應準此原則。

「家」是私人領域,公權力的禁制區,不容侵犯。難道法律能規定,生男不生女,罰,罰到男女均數為止,生女不生男亦同。男女平權!人罰不起,難道由上帝負責?立法者做得到嗎?

不過,這對得「天」獨厚的亞當、夏娃,法定的人類原始父母,可別高興太早!辛苦養育成人的子女,一旦結婚生子,新的亞當夏娃依法產生,你們就能體驗「現在所作,未來所受」。但不要以為我或我們所受,就此煙消雲散,會更難受!

「無父無母」的社會,不必經過三代,倘若初生嬰兒不即時植入血緣基因辨識晶片,亂倫與近親繁殖就無從避免。

植入晶片的人類,已被數位化,姓氏和名字已無任何意義。人就得以編號作為唯一識別,稱其為「人」,未免是負擔。的確,家的姓氏傳遞權被奪取,如同「家」去掉寶蓋,是什麼?人壽降到十歲,女子出生五月,就出嫁,會是這個人類社會的寫照?

我家的姓氏傳遞不容公權力介入!我鄭重宣布:「任何變更一概不承認。」

我尊敬上帝,絶對不造上帝。雖然,立法者的權力,源自我的主權,就此撤銷任何委託。

這些立法者已違背信託原理,背叛了我。雖然,我肩不能挑、手不能提,我只能依靠唯一的筆,宣示我的自然權利,並訴諸公理。(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八)

佘老中年喪偶。為了家計,下班後,兼差開計程車。辛苦了二、三十年,四個兒子陸續唸完大學,也各自就業,四年前,兒子一年內都成家,結婚生子。

今年過年前,兒孫媳婦從外地回來團圓。年夜飯後,佘老坐在沙發,喝口茶,看著孫子成羣,活潑蹦跳,喜不自禁!

欣慰中,佘老從孫子互相呼喚中,發覺没有人姓佘!怎麼回事?朋友出國,兒子幫忙照顧孩子?我的孫子誰帶走?

於是,佘老召集兒子,問道:「這些小孩,都不是我的孫子?」兒子齊聲:「都是,如假包換。」

「怎麼没人姓佘!」

「從母姓。」四個兒子異口同聲。

佘老跳起來:「我怎麼不曉得!」

大兒子先開口:「爸,先別急,這是法律規定。」

二兒子:「是啊,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三兒子:「没辦法!」

小兒子:「就是嘛!」

余老大聲:「什麼法律規定!」

兒子又齊聲:「現在法律規定,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

佘老怒責:「不用我同意!」

兒子同時低聲:「不用,爸,你不是父親,你是爺爺。」

爺爺,祖父,「煮父」?被煮掉的父親!

佘老癱在沙發。許久,張大眼睛,喃喃自語:「什麼法律規定,竟然管到我家姓什麼!孫子姓什麼,不用問我這個爺爺?我的兒子又不是讓人招贅!這是什麼世界!那有兒子作掉老子,還於法有據!」

還好,佘老四個媳婦没出來嗆聲:「老頭,不服?就去告,儘管去法院告!」

否則,佘老一定會感受到,「我的深痛」。但我們有同樣的感受,我們的家分裂了,被這條「無父無母」的法律,澈底裂解。

「家」,有形、無形,是人的價值所在。人的起點,不容置疑!人的終點?見仁見智,但不容侵犯,絶對不可置疑!

即使是佛陀,出家成佛,還是回家為父說法,到忉利天為母說法。佛陀大弟子,如舍利弗、大目揵連,都回到本生地,即父母的家,入滅。死,也要死在家裡,夠白了。

[參考:增一卷十五,高幢品第二十四之二,第一經。增一卷二十八,聽法品第三十六,第五經。增一卷十八,四意斷品第二十六之一,第十經。增一卷十九,四意斷品第二十六之二,第一經。]

佛陀為得到燃燈佛(錠光如來)的授記,當下誓願行菩薩道,仍然向燃燈佛提出兩大不得佈施原則,即:(一)不敢以父母,持施與外人。(二)諸佛真人長,亦復不敢施。

父母尊長以及信仰不得作為佈施物或交換利益。

[見增一阿含卷十一,善知識品第二十,第三經。]

尤其,出家人四事依賴在家人供養,飲食、衣服、湯藥、卧具,由在家眾提供。在家眾的家一旦破裂,無力提供四事,出家人只好自食其力,營利謀生,出家意義,即時喪失。

因此,佛陀解說十善,推廣十善行,鞏固在家眾的家,出家眾始無後顧之憂。

現行官(?)定姓氏傳遞法:「子女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推廣「無父無母」的邪見,便利「新生」父母,把自己的父母和祖先姓氏、祭祀信仰,一併當作佈施物,欲交換何物?或欲得到什麼崇高目的?男女平權社會?我們這些祖父母以上的主權,就被排除在此社會外,二、三十年後,這對平權男女,又要被「新生」父母煮掉,排除在此社會之外,不但男女平權社會無實現可能,「無父無母」的邪見社會,會毀滅所有人的權利!

「無父無母」就是邪見,邪見報產生八大地獄。行邪見者下地獄。推廣邪見的人,下阿鼻(無間)地獄。假借、濫用公權力,推廣邪見,並使人行邪見,不知要下什麼地獄?

行惡業得惡業報,此自然法與自然報應,任何人皆無豁免權!

既然持邪見,當然不相信「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若然,就只有老實面對主權者的責難!這是無可逃避的自然法與自然報應!(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七)

一旦金輪寶在其停放處移動,聖王即退位。剃除鬚髮,著三法服,出家學道。出家七日後,七寶自然消失。繼承王位者,若不成就十善業功德,七寶不現,世間就無轉輪聖王。


王者不修十善,不視十善為自然法,奉之為正法,不以此正法治世,殺、盜惡行出,人壽驟減至四萬歲。兩惡行漸盛,人壽降為二萬歲。從此,人有壽、夭、苦、樂之別,苦者生邪淫、貪取之心,圖謀他人財物、妻女,因此,貧窮、劫盜、兵仗、殺害更甚,人壽降為一萬歲。又,互相劫掠,為取回失物,將劫掠者送王所,劫掠者不堪承受盜賊之名,遂妄語。妄語一出,人壽減至千歲,又兩舌、惡口、綺語三惡行隨之而出現,人壽再降至五百歲。自此以後,非法淫、非法貪與邪見轉盛,人壽降至三、兩百乃至百歲,佛陀乃出世,世間人壽如是減短,又十惡盛行。十惡行再轉熾,人壽降至最低 ── 十歲,而女生五月,即出嫁。


人壽十歲,世間所有美食,已不聞其名,何況嘗其味!粳糧稻禾成莠草,絲帛綿綢不見,粗麻糙毛成上等衣,地多荊棘,處處臭穢,蚊虻蛇蠍毒蟲遍地,砂石瓦礫、坑坎丘阜遍布,惟不見金銀寶物。


人壽十歲,世間不聞十善之名,十惡當道,修十惡行者受推崇。因此,刀兵劫起,人人手執草木以為戈鉾,相見互殺,七日內,展轉相害。有智者避於叢林坑坎,心生恐懼,遂發不相害的慈善心。七日復出,相見歡慶,倖免於殘殺。於是相約修不殺生,歲數倍增。修不竊盜,又倍增,修不妄語,修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不慳貪、不嫉妒,慈心修善,歲數增至萬,再行正見,歲二萬。再修滅三不善行──非法婬、非法貪、邪見,人壽增至四萬歲。更修「孝養父母,敬事師長」,壽八萬歲,儴伽轉輪聖王出世,彌勒菩薩下生成佛,人世間雙喜臨門,天上人間加上解脫道重開的超級黃金時代再現。


【參考長阿含卷六,第二分轉輪聖王修行經第二。】

佛陀以閻浮提的十善行具足到十惡行具足,即減劫,和十惡行具足到十善行具足,即增劫,人壽從八萬四千歲每百年減一歲,遞減至十歲。又從十歲每百年增一歲,遞增至八萬四千歲,解說「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概說人福報的自然法與自然報應。


人壽降至十歲的刀兵劫與饑餓劫和疾疫劫,並非世界末日的來臨。

【參考長阿含經卷二十二,三中劫品第十一。】


器世間或稱經驗世界或現象界有成、住、壞、空的循環。壞劫,即器世間敗壞期間,有因火災而起,地獄乃至梵天皆為大火燒盡,而大火至光音天為際。有因大水而起,地獄乃至光音天為大水沖毀,而大水至徧淨天為際。有因大風而起,地獄乃至徧淨天為大風吹壞,而大風至果實天為際。


大火之起,乃因人世間普行十善,成就十善業,有人得無覺無觀二禪道,倡導世人修二禪,成就二禪者命終生光音天,地獄眾生罪畢來生人間,修二禪命終生光音天,如是畜生、餓鬼、欲界六天乃至梵天,來生人間,修二禪,命終皆生光音天,最後世人皆生光音天,如此,梵天至地獄眾生盡,七日乃出,地獄乃至梵天皆為大火燒盡。所以大火起於二禪的禪定力。


大水、大風亦如同大火之起,皆在十善業的基礎,得三禪、四禪,而由三禪、四禪的禪定力所引起。

【參考長阿含卷二十一,三災品第九。】


心造一切法,二、三、四禪所引起的大火、大水、大風亦能說明自然法與自然報應,然而,三災已超越十善業報,猶不能盡苦邊,免入輪迴,究竟解脫。


十惡的邪惡力量,無能毀滅世間,只是招來無盡苦、無盡的惡業報。佛陀所指的減劫、增劫(合一劫),其善惡業的善惡報,是人類的共同經驗。然因,個人的有限經驗,與有限的共同記憶追溯,視為傳說,甚至神話故事,不離常態。然而,為善或為惡,操之在我,若定調為宿命,究非自然權利主體者的負責態度,能不警惕!


惟十惡報其非人類常識或經驗所及者,如邪見的惡報自然生出八大地獄。而持邪見、推廣邪見、受邪見惡報者,末棃拘舍棃(佛陀在世時,外道六師之一)現今在阿鼻地獄,身出火光六十肘。提婆達多犯二重五逆罪,殺阿羅漢比丘尼與生害意於佛陀,並出佛身血,其身所出火光三十肘,可見,邪見惡報倍於五逆罪的惡報。眼不見為淨?


所謂邪見,即持「無父無母。無善惡業,無善惡業報。」

「參考,增一阿含卷四十三,善惡品第四十七,第二經。長阿含經卷十七,第三分沙門果經第八。增一阿含卷四十七,禮三寶品第五十,第五經。」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六)

轉輪聖王修十善,成就十善業功德,視十善為自然法,善惡、罪福的衡準,奉其為正法,治化閻浮提人民。七寶相應出現,便利與輔佐聖王,推廣十善,普行於四天下。

聖王以法治化,「不殺生乃至行正見,復教他人,使不殺生乃至不行邪見」,「自行十善,復教他人,使行十善」,成就閻浮提的安和樂利,復得七寶的助益,推廣十善,遍行四天下,成就人類社會難得一見的黃金時代。

聖王天生三十二相,但七寶並非與生俱有或繼承而得。七寶是十善業功德的相應,善業的善報,奉行自然法的自然報應。

三十二相的天生與七寶的相應,即轉輪聖王的明證。不用創天命說或自許真命天子,其乃本身自明(self-evident)。

七寶即金輪寶、白象寶、紺馬寶、神珠寶、玉女寶、居士寶與主兵寶。金輪寶純金材質,天匠所造。白象寶、紺馬寶係通靈神獸。三者皆能飛行虚空,負載聖王,四部兵眾隨行,展現德威,推行十善於四天下。神珠照明如日月。玉女寶伺候如意,居士寶提供無盡財寶,主兵寶統領四部兵眾,軍威盛大。因此,聖王相好、壽長、無病外,有德、有威、有財,治化四天下,不仗兵勢,不仰賴四方諸王、人民的財物奉獻,不需課賦人民任何稅捐。恒常布施,普及四天下。護佑人民乃至禽獸,從不間斷,故稱聖王。

聖王除七寶具足外,其宮殿園林景觀,比照忉利天規格,皆由天神營造。福報之大,堪稱人間帝王頂尖。

相對聖王的福報,閻浮提人民的福報,亦是人間罕見。壽命八萬四仟歲,無疾病。而且,到處自然粳米,無糠糩,具百味,隨取隨生。果樹四處,結實累累,香甜味美,任由擷取。衣樹長出各式衣裳,香樹、鬘樹、莊嚴樹,提供男女衣飾莊嚴品。泉水處處湧出,清甜淨潔。

土地平正,無有荊棘、阬坎丘阜,無蚊虻、蛇、蠍諸惡蟲,無沙石瓦礫,金銀寶玉,遍地可見。樹木長春,枝葉茂盛,無處不有蔭涼,樹下軟草四吋,坐卧行步皆宜。

四時調和不冷不熱。阿耨達池龍王每中夜降雨,週遍林木草地,平均適量,無一處積水,雨過天青,萬里無雲。而羅剎隨時隨地消除排泄物,居家環境不聞惡臭。

聖王與其人民行十善,現世報如此。而且,命終皆生天上。

善有善報,福報無量。奉行自然法,彰顯自然權利,正面呈現其自然報應。

心造一切法,萬法由心造,心由身三、口四、意三具體呈現,心淨則眾生淨國土淨,所以,「諸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佛陀如是說。
[參考:增一阿含卷十二,三供養品第二十二,第一經。增一含卷十九,四意斷品第二十六之二,第一經。增一阿卷三十三,等法品第三十九,第五經、第六經。長阿含卷十八,轉輪聖王品第三。]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五)

弊宿王是婆羅門,亦稱梵志,以來世生梵天為終身志業。竟然,持「無有來世,承受今世所作善惡業的善惡業報。」不知置梵天王於何地?又何況父母、尊長?誠有違其職業倫理。古今權勢者畏懼今生所作惡業,來世受惡報,故持此邪見,自欺欺人。惟弊宿知非即捨,善莫大焉!

若部分權勢者,創天命說或接受天命說,以天命自恃,立德、立功、立言,死後必將歸天。乃自居為天,挾其權勢,無惡不作,毫無忌憚,陷天於不義,罪加一等。此等人皆非人天所樂見,有權有勢者,能不警惕!

弊宿先前雖持邪見,仍然認知婆羅門與沙門(泛指佛教與其他外道修行者)有一共識,即十善與十惡乃世間善惡的衡準(Measure)。行善受善報,行惡受惡報,其報應現世可見。王法容或執行有偏差,惟仍不背離此有罪、無罪的衡準。

十善,即不殺生、不盜竊、不邪淫、不兩舌、不惡口、不妄言、不綺語、不慳貪、不嫉妒與不邪見。十惡則反之。善即不犯十惡,惡即犯十惡。

佛陀宣導的八正道,以正見為前導,正見包涵四項目:(一)有施,有齋,有說。(二)有此世,他世,有父母、有眾生生。(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四)世有阿羅漢善到善向,此世、他世作證成就遊。並且於正見四項目作苦、集、滅、道四聖諦思惟,稱無漏正見、無漏思惟。
[見雜阿含第七八四經、第七八五經。]

十善業的正見有二項:(一)有此世、他世,有父母。(二)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

八正道的正見,肯定十善業的正見,稱其為世間法。八正道的正見多出兩項目與無漏思惟(即四聖諦思惟),係以世間善道為基礎,進而出世間,出脫六道輪迴之苦。

十善業、八正道乃至五戒八關齋戒,皆非佛陀所創設。

佛陀不創新,其所有教授(法)與教誡(戒、律)皆依循諸佛先例,即「諸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因此,世間法,引導世人趣向人、天善道,出世間法,引導人天脫出六道輪迴,盡於苦邊,離苦得樂,苦滅寂靜涅槃,皆是依照諸佛所教授、教誡者。
[參考增一阿含卷一,序品第一]

佛陀所悟的十二因緣法,「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謂緣無明行,……乃至純大苦聚集。」是名緣起法法說。「此有故彼有,謂緣無明行」的因緣法。「謂無明,行……,乃至緣生有老死」的緣生法。此等緣起法、因緣法、緣生法,通稱十二因緣法,皆是「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是佛陀自所覺知,成等正覺,為人演說,開示,顯發。[見雜阿含第二八七經、第二九六經、第二九八經。]

因此,佛陀所稱的十二因緣法(或稱緣起法、緣生法),出世間法,此無故彼無,無明滅乃至純大苦聚滅,而行於八正道作四聖諦思惟,出輪迴。以及世間法,十善、五戒,皆非佛陀所創設,皆發現於事實,法如法爾,法不異如,其所發現的事實,完全符合事實。當然,學者可檢驗於事實,證驗其真實可靠性,一如牛頓(Issac Newton)發現萬有引力(Gravity; Gravitivity),不創設萬有引力,其萬有引力原理與法則的正確性,當可檢驗於事實,證驗其真實、可靠性乃至權威性。

五戒、八關齋戒乃至八正道涉及信仰。惟十善、十惡係世間善惡的衡準,不涉宗教信仰,乃人性的要素,關係人類社會的健全發展,誠有探討的價值。故而,引申此十善、十惡為「善惡業,及善惡業報的相應」,藉以連結西方自然法思想(古希臘、羅馬、基督教文明乃至近代自然權利的啟蒙),稱之為自然法與自然報應。(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四)

鳩摩羅迦葉尊者反問弊宿王,「今上日月,為此世耶?為他世耶?為人為天耶?」時,弊宿已理解,並完全接受「有來生,承受今生所作善惡業的善惡業報,此即三世十方的自然法與自然業報。」


然而,弊宿為見識迦葉尊者的智慧與無礙辯才,繼續質問如下:


(一)一親友「殺生、盜竊、邪淫、兩舌、惡口、妄言、綺語」,而且,「慳貪、

嫉妒、邪見」,十惡業無所不犯。婆羅門與沙門(指佛教)儘管教義不同,然一致認定,凡世人生前犯十惡業,死後必下地獄,受惡業報。親友病重,前往探視,約定,若因犯十惡業而下地獄,當來回報。


該人去世已久,未見回報。


(二)另一親人行十善(即不犯十惡業),又一親人堅守五戒,「不殺、不盜偷、

不妄語、不邪淫、不飲酒」。依婆羅門與沙門的一致認定,命終必生天,受善業報。


兩親人過世多年,仍未見回報。


(三)不見神識(俗稱靈魂)存在人的身體,無法取得人的神識,豈有投胎轉世

的情事?


(四)下地獄、上天堂乃至神識的出入,具天眼通者始能觀察出,非常人肉眼可見,如何令人信服天眼所見之事?


因此,没有來生,也没有來生受今生所作善惡業的善惡業報。


迦葉尊者一一解答如下:


(一)譬如有人犯重罪,經王府逮捕並判死刑,爾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受刑

人要求行刑者通融,讓其先返家探視親人,再回來受刑,行刑人能准許之?


地獄獄卒更無人性,豈能通融,讓罪人返回人間探視親友,再回到地獄受刑?


(二)行十善業而生天的人,就如同有人從糞坑爬出,去掉身上糞屎,脫掉衣

服,清洗身體,穿上全新的乾淨衣服,身體塗上香料,消除惡臭的餘味。你說,該人會再回到糞坑,回味惡臭?避之唯恐不及!


行十善業而生天的人,視人間如糞坑。你說,他會回到人間,重入糞坑,探視親人,再聞惡臭?


守五戒的人,生忉利天,初生若人間三、四歲孩童,喝完漿液,身體長高至大人一般,然後,到園林沐浴,出浴,伸手取下樹枝垂下的衣飾,再與眾多婇女嬉戲,不知不覺已過兩、三天,才想起人間親人。忉利天一日一夜,人間百歲,兩、三天後,人間已過兩、三百年,親人熟知者何在?


(三)弊宿睡卧樓上,經常夢見出遊街景。迦葉尊者問他,睡卧時,侍候在旁

的眷屬,是否看見他的神識出卧室,又下樓遊街?活人神識的出入,旁人既不可見,況乎逝者!識,異生異滅,没有不滅識。當然,也没有神識的出入。


(四)世間極善(行十善、守五戒等)與極惡(行十惡)的人,命終瞬息化生諸天

善處與地獄,無意生身可見。常人死後,識滅,意生身出,狀如五、六歲孩童,極其敏銳且具特殊天眼。因此之故,世人誤認有神識或靈魂出。意生身尋香而行以趣生處,致而入胎轉世,此情況即行(意生身)緣識,識緣名色而入胎,皆無明所緣。識緣名色,意生身消失,故稱中有或中陰身。因為意生身尋香而行,故又名乾達婆。


以上諸事,「眾生死此生彼,從彼生此,壽命長短,顏色好、醜,隨行受善惡之趣」,只有具天眼者,始能如實觀察出。


迦葉尊者指出,不能因為人的肉眼不能清楚看到,就認定没這回事!猶如有人天生目盲,不見物體有顏色、形狀,就否定世間的物體有顏色、形狀。


天眼係婆羅門、沙門的修道者,捐除睡眠等五蓋,離欲離諸惡不善法成就正定,開發而產生。天眼不是憑空想像而來!


弊宿幾近詞窮,不禁說道:尊者多行善,來世會更好,乾脆一刀結束今生,讓美好來生馬上來到!


尊者耐性十足,所謂智者因喻得解,欲令弊宿早棄邪見,又作比喻:


有位老梵志,年百二十,妻妾各一,死後,妻所生子已成年,妾猶懷妊。因此,其子對其妾說道:所有財產全部歸其所有。其妾回應:我腹中有汝父種,若生男,得與汝平分財產,若生女,長大出嫁,自不用與汝分財產。


梵志子再三逼迫梵志的二老婆,因此,該婦人拿刀剖腹,以確知將來是生男或生女。


迦葉尊者反問弊宿王,你會像梵志的二老婆,自已拿刀剖腹,以確知將來會生男或生女?


弊宿回答:我不那麼愚蠢!


迦葉尊者說道:那麼就儘早捨棄邪見。


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今生所作,來世必受。此是自然法與自然報應。

[參考同前,長阿含卷七,第二分弊宿經第三。中阿含卷十六,王相應品蜱肆經第十四。]


佛陀與辟支佛、阿羅漢皆不受後有,因此,無有神識或意生身之事,甚至不入輪迴,受善惡業報。有者,離苦、苦滅,得樂,寂滅至樂。


天魔波旬為觀察阿羅漢命終神識的所在,疲累不堪而不可得。[見增一阿含卷十九,四意斷品第二十六之二,第二經。]


無論是色界四禪或無色界四定(合稱四禪八定)乃至滅盡定(身、口、意行皆息),皆不離止(奢摩他)與觀(毗鉢舍那)。


修止成於觀,修觀成於止,止觀合一稱心一境性。無量化身也好,身無所不到也好,乃至如來終、不終、終不終,空、不空、空不空,入心一境性,當可了然於心。(有感而發,僅作參考。)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三)

拘薩羅國流璃王及其兵眾,因誅滅釋迦族,違反自然法,而遭自然報應。常人或常識所見,渠等遭大水淹没,逃避不及而滅頂喪命。至於下阿鼻地獄受無盡苦,非常人所能見,豈常識判斷所不能及?!


佛陀入滅後,拘薩羅國一擁有相當權勢的婆羅門,渠為流離父波斯匿封地稱王,名弊宿(或蜱肆),就以「無有他世,亦無更生,無善惡報」,亦即「没有來世或下輩子,當然,也没有來世輪迴受善惡業報之事」,向鳩摩羅(童女)迦葉,提出嚴重質疑!


世間有權有勢者,每以「順我者昌,逆我者衰或亡」為處世行事準則,本身就是自然法的立法者,本身就是自然報應的審判者與執行者,亦能建立一套權利與道德體系,所謂「適者生存,自然淘汰,强權即公理」云云。有何說服力?能淹没理性與良知!?


此等強者,當然承認「有自然法與有自然報應」,否則,其權利與道德體系就無以立足。但,不樂見,也極力否認,有來世,延續此自然法與自然報應。亦即,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以現世為準、為止,没有來世承受今生的善惡業而受善惡業報,否則其天生良知無以安置!


弊宿是婆羅門,祭祖、追遠及於梵天王,且志願來世生梵天,歸眷大梵天王,故世人稱婆羅門為梵志。竟然否定有來世。是否迷失於權勢?或同情流離,不忍其下地獄受無盡苦?因為,弊宿的權位,來自於流離父波斯匿王的封賜。


鳩摩羅迦葉,己證阿羅漢,具三明六通,對於弊宿的質問,提出反問:

「今上日月,為此世耶?為他世耶?為人為天耶?」


現今我們頭上的日月,是今天的日月?昨天的日月?明天就不見?是人類造的?或大梵天所造?


弊宿經此一問,馬上信服,完全接受「有來世,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來世承受」的自然法與自然報應。究竟,弊宿是梵志,理智上接受婆羅門的祖訓。

[參考長阿含卷七,第二分弊宿經第三。中阿含卷十六,王相應品蜱肆經第十四。]


常人或常識所見,人死了,改變權利、義務關係,改變不了大自然,日月星辰乃至地球的存在,不受任何影響,也跟人有無來世,扯不上任何關係,弊宿倒没有就此觀點提出任何駁斥。因為,婆羅門堅信大梵天王是創造主與眾生父。


人有來世、靈魂不滅甚至六道輪迴,另涉一套存在事實的認知與價值體系,一如康德的道德體系,建立在上帝、自由與永恆的確信與價值判斷。此容後再敍,茲先探討迦葉尊者與弊宿王的後續問與答。(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二)

很久以前,羅越城有一捕魚村,村中有大水池,池中饒富魚類。時逢糧荒,羅越城人民前往池中捕撈魚類,以充糧食。


池中有二魚,一名拘璅,一名兩舌。兩魚相互訴怨:「吾等無虧欠城民,竟然捕食我類。假定渠等前世不積福德,吾等將來必報此怨。」


村中一八歲童子,不捕魚、不害魚命,看見城民捕魚上岸,魚肚翻白而氣絶,不禁歡喜而笑。


佛陀說出流璃誅釋族的「宿緣」:

拘璅魚是流璃,兩舌魚是好苦梵志,羅越城捕魚食魚者就是釋族,因為食魚害命而受無數刼地獄苦,八歲童子見魚上岸氣絶而歡笑者,就是佛陀。


佛陀因此「笑」,現今頭痛如須彌山壓在頭頂。


佛陀說道,祂已不受後有,已拾眾行而度諸厄難,已盡苦邊,猶受此報。可見,「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因果報應,絲毫不爽。已盡苦際者,如佛陀、佛陀阿羅漢弟子,猶不免業報,何況常人?

[參考:增一阿含卷二十六,等見品第三十四,第二經]


「宿緣」,非有宿命通者,無以見之,何況理解!又,眾生類,以人為例,命終生善處,若天道、若人道,生惡處,若地獄、餓鬼、畜生道,非有天眼通者,無以見之,何況理解!


佛陀駐世時,佛陀與其阿羅漢弟子,皆俱三明六通。外道修行者,雖未漏盡,然而,俱五通者,大有人在。又何況諸天生俱五通。因此,「宿緣」「上天堂、下地獄」「六道輪迴」的真相,渠等宿命通(宿命智明)與天眼通(天眼智明),皆可如實見證,皆確信「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


其有不信者,若大目揵連等大神足阿羅漢,上至他方佛國、諸天乃至地獄,彈指間即到達,可携其人實地見證,能不信服!?


佛陀及其出家弟子,尤其是得道阿羅漢,既不沾人間權勢,復不分享天福、天權勢,其顯神通,只在「令不信者信服」。因此,不干涉人間甚至天道權位運作,只彰顯業報原理。


佛陀入滅後,諸阿羅漢弟子也相續入滅,若大迦葉雖現今仍在摩揭陀國雞足山入滅盡定,己不涉人間,諸天守其本位,亦如佛陀在世,不涉人事。宿緣、乃至六道輪迴,無神通者見證之,彰顯之,世間皆無人能見證之。


若然,「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誰能知之,又如何令人信服!?此因果報應原理──自然法與自然報應,隨佛陀入滅而不存在?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自然法與自然報應─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一)

提婆達多(以下稱調達)殺害阿羅漢比丘尼,並出佛身血,一再犯下五逆重罪。命終,身為大火所吞噬,瞬間下阿鼻地獄。

流璃興大兵,誅滅釋迦族,七日後,如佛所斷言,半夜突起暴風疾雨,流離及其兵眾,遂為大水所漂,皆下阿鼻地獄。

調達臨命終,生悔意而向佛懺悔,說出「南無」(即歸命、歸依),即下墮地獄。

佛陀說,調達將在「賢劫」後出地獄,依次生欲界四天王天乃至第六天他化自在天,爾後,得人身,出家修道,成辟支佛,號「南無」。

大目建連聞佛陀的記說,到地獄探視調達,並傳佛旨意,期許調達能永盡苦邊。

調達在錠光如來(即燃燈佛)時,為梵志上座,佛陀也在梵志之列,本名雷雲,因為梵術高超冠壓羣倫,獲得超術梵志名聲,移開調達上座梵志的座位,坐上第一梵志之座,因此,調達對佛陀生怨,誓願生生世世敗壞佛陀的功德,遂有今世謀篡佛位,犯五逆重罪,終於,下墮地獄。

流離在八歲時,奉父王之命,到迦比羅衛城(以下稱羅越城)其外祖父釋摩訶男處,學習射箭、武藝。因闖入釋族為佛陀所建的佛堂,並坐上佛陀的座位,遭釋族人逐出,並辱罵其乃婢女所生,因而,懷恨在心。待其接繼王位後,乃興大兵,欲血洗童年所受屈辱。

流離大兵進犯羅越城之前,佛陀兩度現身,坐於城外一無枝葉的枯樹下。流離恭敬禮拜佛陀後,問佛陀,何以坐在枯樹下?

初次,佛陀回答:親族之蔭,故勝外人。

再次,佛陀偈答:
「親族之蔭涼 釋種出於佛 盡是我枝葉 故坐斯樹下」

佛陀感念族人的庇蔭,又族人多受其教化重生,預見族人宿業的報應將來到,故坐於枯樹下。

流離兩次退兵,然,經不起好苦梵志一再提起受辱之事,報復之志,更為熾盛。

大目連向佛陀建言,祂可運用神通力,將流離及其兵眾,放置到他方世界,不得歸還此世界,或將羅越城安置在虛空中,讓流離等無能肆虐,或以鐵籠覆蓋羅越城,任何武力無法攻入。

佛陀告訴大目連,神通力無法改變「宿緣」,恩、怨豈能以神通撤銷?

因此,佛陀說道:「釋種今日宿緣已熟,今當受報。」並說言:「欲使空為地 復使地為空 本緣之所繫 此緣不腐敗」

流離雪恥之志不可消除,其兵眾無可抵擋?

釋族人不知「宿緣」,但知佛陀的教誡。即使,釋族出身剎帝利種姓,屬武士階級,仍嚴守五戒,尤其是「不殺戒」。因此,流離及其兵眾得以長驅直入,兵臨城門,釋族不作任何抵抗,違者,即予勸離。

釋族人堅定其信仰,並以身殉教,死後昇天,不待斷言。而釋摩訶男,流離的外公,在得到流離的承諾:族人可在其潛入水中期間,離開羅越城,不予追殺。遂潛入水底,將其頭髮綁在水中樹枝,使身體不浮出水面,以生命換取族人無限避難時間,因而,喪命水底,此菩薩行誠令人天動容,佛陀教誡的深入人心,可見一斑。

五百釋女拒絕服侍流璃,遭剁手足棄置坑中,惟佛陀即時來到,為說微妙法義,並開示四聖諦,得法眼淨,證須陀洹,命終生天上。

釋族人雖為流離誅滅,因聞佛法、守五戒,皆往生善處,必盡苦邊。反而,流離為雪童年之屈辱,逞一時之快,而犯殺孽惡業,下墮阿鼻地獄,受無盡苦,不知何時得出離!

有善惡業,有善惡業報,此自然法與自然報應,非神通力所能改變,亦非天上、人間任何權勢所能扭曲。
【參考:增一卷十一,善知識品第二十,第二經。卷二十六,等見品第三十四,第二經。卷四十六,牧牛品第四十九之二,第三經。】

「現在所受,過去所作。未來所受,現在所作。」能不依循業報原理,即自然法與自然報應,為自己和他人,量身訂作未來願景。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