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自然權利締造美國,指示建國目標。因此,美國成為自然權利,其作為道德原理、政治原理乃至權利原理的實踐與實驗場域。人類新文明於焉展開?


十九世紀初,美國兩位總統即以自然權利的實踐,區分兩個世界。北、中、南美洲是新世界,歐洲是舊世界。並先後向世人宣布,新世界不再是舊世界的征服與殖民標的,歐洲不能干涉美洲的獨立自主與自由。

[See, President Monroe’s Seventh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 December 2,1823. President Polk’s First Annual Message to Congress , December 2,1845]


美國將以自由或自然權利,領導新世界,開創新文明?


美國南北戰爭結束時,總人口的八分之一是奴隷。顯然,「人生而平等,天賦自由或自然權利」的理念,只是信念(Faith)。人生而平等、自由或自由、平等,並未具體落實(Actualized)。


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在聯邦軍仍處於戰事劣勢情況,毅然宣布「解放奴隷公告」(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January 1,1863),獲得舊世界英法兩國一致肯定。也因此,南方聯盟(South Confederation)得不到國際道義支援,內戰終不演成國際戰爭。


林肯總統生前所推動的憲法第十三增修案,即永久廢除奴隷制度,在內戰結束當年十一月,完成立法,正式廢除奴隷制度。值得一提,英國早於一八三三年立法廢除奴隷制度。


林肯總統堅持「獨立宣言」的建國理念,即人生而平等,天賦自由或自然權利。此自由平等是普遍理性,亦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因此,其蓋茨堡演說開宗明義指出,美國是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只是道德事實(Moral Fact),強調絶對權利,陷入權利本位的牢籠。自由或自然權利更是理性事實,且俱普遍共同性、永恒性與必然性,除內涵平等外,更俱有「善」的意涵。自發道德義務,跨越世俗的公平正義原則,服膺普世公平正義原理,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責任。


基於自由是道德事實,林肯總統不否定南方聯盟訴求獨立自主的道德正當性。然而,基於自由是理性事實,奴隷或奴隷制度應永久禁止,因為奴隷制度自始欠缺道德正當性,是自由或自然權利的剝奪。因此,林肯擔當自由的守護責任。


林肯總統在其演說如是結語:

「此國家,在上帝的保祐監督下,必獲得自由的新生,且據於政府的民有、民治、民享原理,絶不消逝於此世間」


「─ That this Nation, Under God, 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 ─ and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


林肯總統期許的新生自由,是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俱普遍共同性、永恒性與必然性。此自由是理性事實,才有道德性。因此,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才不致於重返西元前五世紀的雅典民主。


古雅典民主,雖俱有民有、民治、民享的機制,然而,參與此機制者,僅限於雅典公民,外邦人雖俱自由人身分,排除在外,而超過雅典人口半數的奴隷,自由人身分已被剝奪,能侈言參與?


所以,認知自由是理性事實,內涵平等與善。如此,自由或自然權利,才不被多數決或一致(Unanimous)決議的民主政治所剝奪,才有不可剝奪的自由或自然權利。


的確,美國經過南北戰爭的試驗,自由真正得到新生命,自由不僅是道德事實,也是理性事實。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就是新文明。林肯總統的不朽地位也因此建立。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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