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I.淺談自由 (II)建立在理性的自由-自由(平等)、人權、道德三位一體

(II)建立在理性基礎的自由-自由(平等)、人權、道德三位一體。

自由,非License,不是特許,不是特權,不是為所欲為,更不是放縱。

自由應建立在理性的基礎,受理性的節制。但所謂理性節制,並非申請執照(License),等待許可。沒有人有其權力發給「自由的執照」,即使是國家都不例外,何況是「政府」(Government)。因為自由是天生的!上天賦與的!

洛克認為上帝將理性固定(fixed)在每個人的心智。沒有基督教信仰的人,可引述為「理性係天生固定在每個人心智」。故而,理性人人天生具有,與生俱來,不必找人安置、或賜與!

洛克認為理性的功能,並非自始靈明,其正當功能,有待後天的自我開發或他人啟發、誘發(enlightened , persuaded)。因此,即使認定理性是天生的,是每個人的天賦,但理性功能的彰顯與正當運作,仍待後天的開發或啟發,這是經驗論(Empiricism)的一貫立場,諸常識哲學家亦承繼此觀點。因此,自我開發天生理性的功能,並啟發、誘發他人理性功能,就是啟蒙,一如佛陀的自覺覺他,也一如一盞燈點亮無盡燈。

人人手上都有把火炬,點亮自己手上的火炬,照亮自己與週遭,並點亮別人手上的火炬,如此,一把接一把,接續或同時,前面火炬不熄,後面火炬亮起,光光相照,不相排斥,大地光明普照。火炬和點火工具都是人人本來就擁有,因此,某人先點亮火炬,一把接一把點亮火炬,或同時點亮火炬,無盡火炬光明就展現出來!

西方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Enlightenment)就是這樣展開!至今仍未停歇,而且,盛況更愈前,只是不用口號,也不加上任何運動名目(Movement),因為,啟蒙的推展,已進入日常生活,成為每個人的常識。

人會走路,但幾乎沒有人一生下來就會走路。人生下來到會走路,仍有一段學習階段。學習過程是否需要教導、協助,專家會有很好的答案。但沒有人質疑走路是人的天生。雖然,仍有諸多行動不便,需要協助與人道關懷。

所有人皆天賦理性,其功能的彰顯,就如同人的走路需要學習,有其開發階段,固不必贅言。然,何謂理性,人的天賦理性是什麼?依常識判斷,就是良知(conscience;good conscience),分別善惡、是非,「當為而不為」、「不當為而為」會內疚、慚愧、不安,良心自我譴責,誓言絕不再犯、或積極彌補表現悔過行為。因此,理性有道德功能,是道德的衡準。

理性不作判斷,只給予判斷力、或稱理解力(power of judgement , power of understanding)絕對命令,當為或不當為(ought to do , or ought not to do)。因此,依據理性的絕對命令,作出當為與不當為的判斷,下達意志表現於身、口的作為、不作為,完成理性的絕對命令,就是理解力。理解力作判斷、感官知覺不作判斷,而理解力(understanding)的判斷,就是常識判斷。所以人的常識,就是道德真正的衡準(Measure)。

康德(Immanuel kant)認為:理性乃所有自由行為的永久條件。依據理性,人類於現象世界彰顯其地位。

理性非外來,係內在,因而,康德進一步指出:純粹理性單獨自發,且給於人-普遍法,此吾人稱為道德法。而且,理性駕馭自由(意志)係立於絕對地位,亦即,純粹理性以絕對命令或無上令言(Categorical Imperatives)下達意志,使自由具有道德實踐功能。(參考:潘明正前揭論文,頁一一七、頁一二五)

康德在其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Book III , chapter II , § VII)認為:自由,永恆與上帝,乃道德三大前提。永恆和上帝,固非經驗事務,非常識所及,屬信仰範疇,係信心說服力問題。理性宗教,亦即自然神論(Deism)所持,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上帝的理性與普遍理性亦一致,因此理性幾乎是上帝的代名詞。若格勞秀士(Hugo Grotius)就如是表達:自然法的不可變,如同一加一等於二(1+1=2),就是上帝也無法改變。自然法亦稱理性法。而前面所述,理解力所作判斷(常識判斷)就是理性的命令,而理性的普遍一致、不可變,當然也具永恆性(eternity),因此,理性同時代表上帝與永恆的屬性,則自由作為道德的前提,即使撇開上帝與永恆,建立於理性基礎的自由,並不因為上帝與永恆非經驗命題,而三腳缺兩腳,失其支撐點,致使道德失去兩大前提,道德成為不可能,反而,自由的理性成分,使道德成為可能(possible),可以鞏固建立。

就常識判斷(理解力的判斷)而言,自由(由意志表達於言語、身體動作)係經驗事務,完全可以理解,而理性係理解力的前提(或稱上司)條件的給予者,當然可以覺知並理解(屬智性),而理性的天賦,不辯自明,來自上帝或自然而然,已無爭論的必要,自由的確信已超越信心說服力,因之,自由的正當性、不可剝奪性乃至普遍一致性(及內涵平等),其確信,已具足信心說服力、理性說服力與事實說服力,故而,稱之,不辯自明(self-evident)。

康德確信只有自由(內涵平等)屬天生權利(Innate Rights)[See , Kant ,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 Part I , B. II , Innate Rights and Acquired Rights.]。

因此自由、不可剝奪權利與道德,幾乎是一體三面相,而自由乃其彰顯,也因此,「依據每人天生特質,基於公理(基於本身權利)當為其本人的主人」。(參考同上)。

由於自由是權利與道德的實質內涵,因此康德強調(個)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謂:「僅於人,亦僅能於人,以其為道德主體,就目的而言,吾人得認識無條件的立法實體,據此其人得作為一終極目的,而整個自然乃有目的受其支配」(See , Kant , Critique of Judqement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H.Bernard , D.D. , D.C.L. P.361)。

[康德這段話,好像釋迦牟尼佛(稱佛陀)成佛的寫照,以佛陀成佛作為目的自主的典範,表達目的自主的正當性,康德不是佛教徒,亦如佛陀成佛之前不是佛教徒,佛教是在佛陀自覺圓滿而開發自覺覺他的無上至真覺道,世人稱之佛教,若以覺道稱之,每個人幾乎都在尋求覺道,都是佛教徒,但每個人目的不同,且完全自主,稱不稱佛教徒,已非關宏旨。題外之話,有感而發,抱歉!]

基於人的目的自主,也尊重他人的目的自主,康德留下名言:勿視他人純為手段,務必待之若其本身目的。

羅斯福總統(President , Franklin D. Roosevelt)認為自由即人權的至高無上,無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角落,都應如是。表達其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的絕對不可動搖意志,並毫無畏懼面對其現存與未來的挑戰-即放縱-強權即公理的信徒。(見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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