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四 , 點四之五

假定,美國不軍事介入韓戰,朝鮮半島的統一與全面共產化,應可預見。若然,即使韓國人不清算、不鬥爭韓國人,後續的「強制自由、強制道德」,再加上貫澈史大林「更卓越概念」,勢所難免,則其後果,不堪設想。

當然,韓國(南韓)人對於美國,自有其評價,勿庸置喙。唯,美國堅定信念與意志,全力維護「道德秩序」,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應是東北亞和平與安定的最大支柱,功不可沒。

戰後,朝鮮人民凝聚獨立意志,擺脫日本殖民勢力,抗拒四國五年託管計劃,獨立建國,不待舊金山合約的簽定與生效?!

顯然,朝鮮人民不把舊金山合約當作「解放證書」或「權利創始証明」!當然,朝鮮人民可以反問,舊金山合約能改變朝鮮半島任何既成事實?

衡於事實,日本在舊金山合約有關放棄殖民地的陳述(Statement),只是照本宣科。誰下達旨意?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美國召集四十九國代表,在舊金山舉行(對日)合約的簽約儀式。舊金山(對日)合約的前置作業:條文的擬定、諮商、交涉、協調、草約的簽訂,皆由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一手包辦。因此,日本在舊金山合約有關放棄所有殖民地的陳述(Statement),應是杜勒斯直接下達的旨意。

杜勒斯何所依據?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聯合國憲章?大西洋憲章?
開羅宣言無人簽字,應予剔除!波茨坦宣言,早已為史大林撕毀,也應予剔除!其他?

戰後,朝鮮人民,堅定獨立意志,在勝利國佔領下,訴求立即自治,排除四強託管,不用援引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獨立建國。

朝鮮人民,從恢復主權與自治,到獨立建國,依據的,就是自然權利。

因此,杜勒斯若有任何依據,皆不得違反或侵犯自然權利,也因此,探討杜勒斯所據為何,意義有限!

朝鮮半島與台灣同屬日本的殖民地,「朝鮮人民獨立建國,舊金山合約未訂,舊金山合約簽訂,台灣地位未定?!」很諷刺!更令人無法接受!

舊金山合約對於朝鮮人民的獨立建國,根本不具任何意義,亦不具任何拘束力,已如上述。舊金山合約對於台灣人民的獨立建國,亦復如是,台灣人民不需要這張執照(License),一如台灣人民天生的自然權利,不用申請執照。因此,即使舊金山合約具有任何國際法效力,不應侵犯、剝奪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尤其是天賦的主權與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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