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依據洛克(John Locke)的社會契約說(The doctrine of social contract),人民為保護其自然權利,相互同意、和平締結社會契約,讓渡其執行自然法權利,給予依此契約而成立的政府,完整保留其自然權利。故稱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此即是政治社會的理性事實。

因此,任何政治體制,即使是民主制度,亦不能依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剝奪人民的自然權利。

廢除奴隷制度,不涉及人民自然權利的剝奪,因此,林肯總統認為南方各州應遵守多數決原則,不得脫離聯邦(Union)。尤其,南方各州以永久保持奴隷制度為由,主張脫離(secession),更不俱正當性(justification)。

林肯總統堅信,獨立宣言所揭示的真理(Truths):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係美國諸開國父老對於全人類的「信諾」。因此,在其蓋茨堡演說重申此旨,並謂:「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期許回歸聯邦的南方各州,信守當初加入聯邦的承諾,共同承擔此「信諾」。

爾後,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向國際社會提出人民自決原則,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亦以「恢復所有人,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皆可見其一脈相承傳的承擔信諾理念 ─ 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自由。

尤其,羅斯福總統提出”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普遍道德秩序”,用以抗衡任何藉由武力或輸出革命,所欲建立的強制秩序,更充分詮釋自由或自然權利是理性事實,是全人類不可侵犯的普世價值。

美國以自由或自然權利推展人類新文明,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筆者已以「自由與擔當」為題,有所論述,登載於無名小站本網址,該舊文將陸續登載於:
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 特此告知。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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