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I.林肯總統的擔當

Part Three:
     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I.林肯總統的擔當

  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中,誓言獻身承繼諸英勇自由戰士未完成的偉大使命,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因此,結束演說前,對天發誓:「此國家,在上帝保祐監督下,必獲得自由的新生,且據於政府民有、民治、民享原理,絕不消逝於世間。」

  林肯所說的"自由的新生",不是火鳳凰浴火重生,神話情境的再現,而是回歸"獨立宣言"所揭示的"諸此不辯自明真理"-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平等內涵自由,自由內涵平等,這就是自由的新生或新生的自由。

  "宣言"所稱"諸此真理不辯自明,有何依據?上帝啟示?科學証驗?都不是,只是依據常識、常識判斷,這也是每個人平等的天賦! 而且,西方十八世紀以來,推動自然權利、道德重建乃至普世平等運動(Universal Egalitarianist Movement),所依據的,也是所有人最平常的常識! 常識有多大神通?日常所稱的常識,必須具足信心說服力、理性說服力和事實說服力。比如,某人誇讚其父親德行完美,終生未接觸女人。馬上有人反駁:令尊又不是神仙,如何生你?!不接觸女人,能生子生女,違反常識!那是兩千多年前發生在印度的小故事,若以現代科技,試管嬰兒,基因培育?或許有這種父親,但必須提出說明。

  常識就是經由人與生俱來的推理能力(reasoning power),就事、理、事理、事事關係,多方驗證,不斷思考、檢驗,具足三說服力,所做的判斷,比如,人的不平等,並非天生,而是後天環境所造成,常識哲學家故而稱此常識判斷,不辯自明,經得起長時間、多數不同種人的驗證!

  引發常識論或常識哲學,確信吾人天生的常識官能,其認知能力、判斷功能,有其妥當性(Validity) ,係缘於洛克(John Locke)在其"論悟性"(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所開發的經驗論(Empiricism),走出兩千多年理性主義(Rationalism)窠臼-理性專斷,而非拋棄理性。若「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或「讀萬卷書不如行千里路」,孰是孰非?每個人都可以親自體驗。

  確信所有人天賦幾乎同一水準的常識(眼、目、鼻、舌、身、意),因而,人生而平等自由、自由平等。而且,確信自己常識判斷是妥當、可靠,為何不能自我肯定,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不就是不辯自明(self-evident)的真理。

  「宣言」執筆人之一,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是常識唯實論者,以「常識」(Common sense)乙書,倡導獨立運動,作者潘恩(Thomas Paine)也是常識哲學家,潘恩的「常識」不談常識,而是提醒閱讀者,用自己的常識,判斷書中所述建國的必要性、正當性乃至可行性,是否有其妥當性,而參與獨立建國,「常識」乙書,在當時幾乎是人手一本。  獨立宣言所揭示的自然權利與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幾乎是潘恩「常識」論述縮影。

  十八世紀常識論者,大都持自然神論(Deism),因此,"宣言"用"Creator"不用"God",法國稍後的人權宣言用"The Supreme Being"亦如是,林肯總統使用"God",有其清教徒信仰背景,這也是林肯總統其演說文中,異於甚至超越宣言的主權在民論述。民有、民享、民治才能順口而出,卻引領人類走向民主的新境界,此民有、民治、民享,若以老子的思維,「為而不有」,可能令人豁然開朗,「不必無為而治」!

  林肯回顧"宣言"對於自由的界定,確信自由內涵平等、平等內涵自由,並以"a new birth of freedom"表達之。  為了守護與傳遞新生自由,讓人人皆平等享有自由,一如無盡燈的照亮魔宮(見維摩詰經第四菩薩品),永遠拆除有形、無形的奴隸制度,林肯先確定人民的主人地位,為了重新界定人民的不可限量,因此,林肯重拾清教徒的宗教自由信仰與拓荒者精神,第一批移民到北美洲的清教徒,他們是最早來到美洲的美國人祖先(Ancient Fathers)。清教徒的宗教信念: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子民,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牧者,可直接認識上帝,因此,不分膚色、種族、性別,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平等自由(信仰的自由)。而其拓荒者精神,只問耕耘、不計收成(為而不有),且有無限拓荒空間,不排斥後來拓荒者。

  林肯秉持美洲最早祖先的信念,即"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與"為而不有"。把宣言的"統治權力基於同意原理"的人民與政府界限拆除,人民(集合或個別)都是國家的主人的定位,使民有、民治、民享政府揮別古雅典城邦的民有、民治、民享權貴政治,更確定近代主權在民的民主制度!大哉林肯!而強者拋棄「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Veni , Vidi , Vici; I came , I saw , I conquered)的叢林法則,強權不造公理!這才是人類文明的真正開始!

  林肯總統在其第二任期內遇刺(翌日身亡)‧Gen . Johnston在其遇刺後十數天投降,內戰正式結束。挽救聯邦(Union)的分裂、解放黑奴甚至告別古典政治體制(任何形式)、建立近代乃至現代民主政治的典範,僅只是有形的貢獻。然而,林肯總統秉持最早來到美洲拓荒祖先的「自由」信念與「為而不有」精神,並回歸常識,重返獨立宣言的價值,擔當自由的守護與傳遞,奉獻生命,對於全人類的貢獻,大哉!偉哉!都不足以表達其萬一!

  每逢美國慶典,男女齊唱:God Bless America!天祐美國!美國不只是從大西洋岸到太平洋岸的領土廣大國家,或稱地大物博,文明昌盛。美國是自由的象徵,其清教徒自由的信念與獨立宣言精神-自由(平等),永不息滅的自由,就在雄壯、優美歌聲,響入雲霄,上帝、天使、美國人的祖先都聽得到,傳遍寰宇,台灣人也聽得到自由之聲,無遠弗屆。  台灣人,無論原住、老居、新來,齊聲同唱:天祐台灣!讓諸天、諸天守護神、台灣祖先都聽得到,讓自由常在台灣!

  自由不是舶來品、進口貨,自由是人人天生不可剝奪的權利,自由不是美國人專有,或拿美國公民護照、拿美國綠卡(無論放棄與否、或自動失效)才額外享有。

  台灣人的自由,不用從美國進口,也不用任何國家或強權以任何名義,矇混或強制進口,無論清國、日本、中國。臺灣人天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美國聯邦政府,在林肯總統過逝後,將獨立宣言的人權信念,以憲法增修案(Additional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列入憲法,茲簡述如下:

第十三條(一八六五‧十一)
第一節:
    奴隸制或強制勞役,除用以懲罰依法判刑之罪犯外,不得行於聯邦境內或受聯邦管轄地方。

第十四條(一八六八年)
第一節:
    所有在聯邦出生或歸化聯邦之人,其受聯邦管轄者,均為聯邦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聯邦公民特權與豁免權之法律。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與財產,在其管轄權內,亦不得拒絕給予平等法律待遇。

第十五條(一八七O年)
第一節:
    聯邦或各州不得基於種族、膚色或先前奴隸身分,拒絕或剝奪其公民選舉權。    

婦女投票權亦在一九二O年訂於聯邦憲法  

至於美國的後續擔當自由的守護、傳遞,容後敘。先談自由(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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