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

自由與擔當 Part Three , III , (III) , 肆 , 點四之二

戰後,日本新憲法,在一九四六年十 二月三日 公布,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生效,首將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即人民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列入憲法條文(共三十一條)。並宣示「主權在民」,即日本皇室是國家與人民團結的象徵,其地位源自國家主權者(人民)的意願。其憲法等九條規定:放棄視為國家主權權力的戰爭,保證不維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儲能的戰力。新憲法並賦與婦女性選舉權。






日本人應能從新憲法感受到大西洋憲章的精神,也同時能體會到羅斯福總統的卓越概念(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或許,日本人多少會感到受「宰制」,甚至受「強制自由、強制道德」(forced to be free , forced to be moral)?!但美國人民至少「為而不有」,不必說「以德報怨」!若比較台灣人戰後迄今所受「待遇」(Treatments),簡直天壤之別,台灣人受罪,不知罪從何來?亦不知為誰而受罪?而且至今仍不得翻身!






無論如何,美國人算是人類歷史上最寬宏大量的「勝利者」,免去日本人一場「大浩劫」!這場大浩劫的避免,在人類史上,幾乎無其前例!只有從十字架上的耶穌找到答案!阿門!






想像(To image):一羣common men,以common sense為基礎,選出最common的人,何以得到正確答案-寬恕。這群common men,有一六二O年抵達北美洲Pilgrims的遺傳基因,在拓荒中、在信仰中、在生活中,深刻體驗,所有人,上帝祝福(Under God),仍是凡人(common man),沒有人有其權力主宰任何人,上帝不發給任何人這種執照(License)。上帝平等賦予所有人自由,不用申請執照(License)的自由,不是放縱(License)的自由。這就是美國人的自由精神,由美式的民主制度表現之,該制度的多數決,其前提為:不侵犯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因此,強者不支配弱者,多數不欺凌少數,強權不造公理。這些基本原理原則,人的常識就可以判斷其妥當性(Validity),通達於自然神論(Deism)與無神論(Atheism),從信心說服力、理性說服力到事實說服力,得到普遍妥當性(Uiversal Validity)。因此,自由即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其妥當性,常識即可判斷之,勿庸天啟、神啟(Revelation),寬恕就涵蓋於此道德秩序,不必言語宣示,更不用突出信仰!






倘若日本人能從戰後新憲法體會出美國最common的卓越概念—道德秩序,應有其道德勇氣,鄭重向臺灣人道歉,五十年的殖民,完全欠缺道德正當性。而最重要的,有了自由,就該有此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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